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24民初1669号
原告:怀仁县云海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西省怀仁市河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胜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2,男,住山西省怀仁市。
被告:**,住山西省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男,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仁县云海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海生态园”)与被告山西胜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路桥公司”)、**、第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建设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海生态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被告胜达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2、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第三人宏图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海生态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胜达路桥公司、**消除影响,将非法施工的工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胜达路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1日云海生态园与怀仁市人民政府签订《怀仁县民俗文化生态美食娱乐城项目投资合同书》,具体规划为管庄城中村改造、庞家大院、民俗文化博物馆、民俗文化美食城、养老院、怀安家园住宅小区、文化娱乐城。签订合同后,云海生态园开始建造书院,打了地基,埋了钢筋,但因故后续工程未建完。2019年春天,胜达路桥公司、**未经云海生态园及法定代表人允许就进入书院进行施工建设,将云海生态园所打地基和钢筋全部刨出,打算建造住宅楼并完成部分打桩工程。2019年6、7月份,胜达路桥公司、**的行为被怀仁市委主要领导发现后阻止,胜达路桥公司、**遂停工。时至今日,上述书院一直维持着被胜达路桥公司、**破坏后的状况。云海生态园认为,胜达路桥公司、**在未取得云海生态园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损害了云海生态园的利益,给其造成了不利影响和巨大损失,故云海生态园起诉至怀仁市人民法院。
本院审理认为,2013年1月11日云海生态园与怀仁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怀仁县民俗文化生态美食娱乐城项目投资协议书》,同意云海生态园在其周边投资建设金沙滩民俗文化美食娱乐城,同时投资进行管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约定955.67亩,项目包括建设庞家大院、准提院、素食院。云海生态园的法定代表人系王某1。2014年3月7日怀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关于核准怀仁县怀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沙滩民俗文化生态城博物馆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怀发改发[2014]48号文件,该文件核准的建设项目也包括准提书院、素食院。怀仁县怀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王某1。后经怀仁县怀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会研究决定,在素食院和准提书院之间新建两栋住宅楼,即修建幸福家园二期西区项目工程。云海生态园与怀仁县怀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涉案土地的开发均有相关部门的许可,且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而胜达路桥公司、宏图建设公司未参与幸福家园二期西区项目工程的建设,故与本案无关,怀仁县怀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本案所涉幸福家园二期西区项目工程指派**去做。幸福家园二期西区项目工程的开发主体是怀仁县怀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主体错误,对云海生态园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四(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怀仁县云海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怀仁县云海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斌彬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