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孙学利、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2355号
原告:孙学利,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工业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益。
原告孙学利诉被告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学利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孙学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孙学利承担。
审判员  孟令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