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9868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甲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金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金鼎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