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2574号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盛源钻井队,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南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南郭庄村。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
负责人:***。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盛源钻井队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南郭庄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盛源钻井队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南郭庄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盛源钻井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盛源钻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