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千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802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千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马应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系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宁安一巷331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田宝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千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等值于人民币396,098.1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9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交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96,098.10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5355账户(实际冻结396098.10元)银行存款396,098.1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