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安耐洁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5937号 原告: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宁安一巷331号6楼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市安耐洁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路1号米东石化二路1号筹建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安耐洁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9.88元(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124.8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