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58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千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系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千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396,098.10元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欠款给付义务,故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8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802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聚顺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分行营业部尾号535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