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101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科技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怀英。
被执行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佑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潭仲裁字第318号裁决书,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丹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江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