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521民初49号
原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10108691687269H,住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A座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632500595005109T,住海南州光伏发电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海 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索南**
书 记 员 索南**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能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能获准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