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989号
原告: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自编3号之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77451H。
法定代表人:王炜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惠,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斯,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现为黄埔区)瑞泰路7号自编一、二、三、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15087G。
法定代表人:陈喜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斌,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歆恬,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林公司)诉被告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惠、刘雅斯,被告大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斌、李歆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光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413319.83元;2.大光公司偿付违约赔偿金165327.93元(违约赔偿金是按照合同第11条的约定,按照工程结算造价8266396.6元的2%计算得出);3.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兰林公司应邀参加大光公司的厂房GMP净化装修工程投标并中标。2013年2月7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兰林公司承建大光公司的提取和固体车间的净化装修、空调通风、配电、给排水、工艺管道、工艺设备安装及压力管道报审等安装工程,工程造价636万元。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后支付。因大光公司提取车间原设计变化巨大,施工范围变动等原因,双方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约定提取车间的合同造价调整为390万元。合同签订后,兰林公司依约完成提取车间及固体车间的工程。根据大光公司的安排,2016年3月4日,对兰林公司完成的提取车间及固体车间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除有小问题需整改外,二车间如期通过验收。2017年9月25日,双方完成二车间工程的结算,并共同编制了《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二车间工程总价为8266396.6元。大光公司自2013年3月3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支付95%工程款7853076.77元,余款5%即413319.8元作工程质量保证金。而兰林公司也已依约足额向大光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266396.6元(含质量保证金)的工程款发票。大光公司确认尚应支付工程质保金413319.83元,该工程质保金本应于2017年3月24日期满返还兰林公司,但大光公司确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推搪,鉴于大光公司无理拖延返还工程质保金,兰林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大光公司辩称,虽然案涉工程形式上通过竣工验收,但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兰林公司施工的T梁、门框、窗框等处出现腐蚀,大光公司向兰林公司提出要求进行质量保修、进行整改,但兰林公司一直拖延推脱,直到2017年6月,兰林公司派工程师到现场对腐蚀的T梁更换。然而更换后的T梁仍然出现腐蚀、穿孔,导致大光公司的药品生产车间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车间无法进行生产作业。目前,在厂房车间现场留有兰林公司施工工程出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综上所述,因兰林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质保金不满足支付条件,大光公司不应支付质保金给兰林公司,兰林公司主张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大光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兰林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大光公司生产基地GMP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泰大道以西,瑞泰路以北;工程内容:提取和固体车间的净化装修、空调通风、配电、给排水、工艺管道、工艺设备安装及压力管道报审等安装工程,详见报价清单。工程质量标准:按甲方确认的工程及图纸施工,所有施工的材料、设备不得低于甲方提供图纸及清单要求,对未标明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达到2010年版GMP验收标准。合同暂定金额为6360000元,其中提取车间为2860000元和固体车间为3500000元。两个车间的合同不一定都能生效。提取车间的工程合同是否生效、何时开工由甲方全权决定,乙方不得以此理由拖延施工和追加任何费用。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作为购买材料等的工程预付款,开具发票;2.空调风管主体完成后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30%,开具发票;3.洁净生产区净化装修、空调通风、配电、工艺管道安装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30%,开具发票;4.工程完工,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并经法定单位检测合格后20天内,按工程结算总价支付至95%,开完该工程结算总价的全部发票;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后支付。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发包人不能按期交付工程款(或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二每天计算,累计不超过合同款的2%。
2014年10月22日,大光公司(甲方)与兰林公司(乙方)签订《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合同第四条约定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甲方确认的工程及图纸施工,所有施工的材料、设备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清单要求,对未标明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达到2010年版GMP验收标准。工程验收标准:洁净室(厂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2010年修订)。第五条约定暂定合同价款,本合同金额为3900000元。第六条约定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作为购买材料等的工程预付款;2.空调风管主体完成后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30%;3.洁净生产区净化装修、空调通风、配电、工艺管道安装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30%;4.工程完工,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并经法定单位检测合格后20天内,按工程结算总价支付至95%,开完该工程结算总价的全部发票,其中不少于工程总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后7日内支付。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此前合同版本如与本修正版本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016年3月24日,案涉工程通过验收,大光公司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中盖章,其中备注中注明:需要整改的见附页,请及时整改。2017年6月21日,兰林公司向大光公司提交了《工程签证单》,载:1.我司用不锈钢铆钉对固体车间夹层吊杆角铁进行加固处理完并检查合格。2.用不锈钢铆钉对提取车间二楼与三楼夹层吊杆角铁进行加固处理完成并检查合格。3.提取车间大T梁已经更换完,并检查合格。4.关于提取车间夹层不通风(原设计没有通风装置),导致夹层闷湿发霉腐蚀现象,我司免费帮忙贵司解决夹层通风问题,现在夹层已经通风良好。同时也感谢贵司的配合,腐蚀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大光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署意见:上述1、2、3项已完成,4项夹层通风施工方已免费安装通风装置。
2017年9月25日,兰林公司、大光公司编制了《固体车间工程结算书》《提取车间工程结算书》,并于2017年9月27日更正总结算价格,确定总结算金额为8266396.6元。大光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共计支付工程款7853076.77元。
2018年7月12日,兰林公司向大光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1.固体制剂车间与提取车间在2016年3月18日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完成。2.按合同约定,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贵司支付我司质保金。3.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4.在质保期内,我司按合同履行应有的义务。5.现已经超过质保期限1年4个月了,贵司还未按约定支付我司质保金。6.贵司现应支付我司质保金款,413319.83元。大光公司在审核意见中回复“请将该工程存在的铝合金型材腐蚀穿孔问题解决后,我司将支付该笔质保金(详见附件)”。附件《工作联系函》载,贵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在2018年7月13日收悉,该工程自竣工后投入使用初期、质保期内发现的“彩钢板连接处的铝合金出现腐蚀穿孔”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贵司先后对腐蚀的铆钉、T梁进行了更换[今年初更换了T梁],但是,更换后的铆钉、T梁现在又出现了腐蚀穿孔的现象。经过仔细的检查,发现部分门框、装修圆弧也出现了腐蚀穿孔现象。恳请贵司尽早派遣专业人士到我司现场查看,分析原因并拿出彻底解决腐蚀穿孔问题的方案。确保我司符合“《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以免影响我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8月6日,大光公司向兰林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至今,贵司既未派员前来查看,也未拿出解决方案。由于上述质量缺陷不符合GMP相关技术要求,目前我司已经停止生产。恳请贵司在2周时间内,就上述质量缺陷拿出彻底解决方案并进场施工,如果贵公司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司将考虑请第三方对上述缺陷进行修复,费用由贵公司承担,我司将继续保留相关的权利。
2018年8月8日,兰林公司向大光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一、首先明确表明大光所反应的问题:1.已过质保期;2.不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3.此问题已经于2017年6月13日在大光与大光王总、雷总,也告知大光陈太。还有兰林王总、姜总、蔡工、焦工,现场明确了问题责任,非因施工质量问题,兰林公司于14号又免费给予了处理,大光也承诺处理后支付质保金。二、针对大光反应问题我方总结原因如下:1.前期设计问题,设计是行业里通用的玻镁彩钢板,但是设计忽略了净化室的恒温恒湿和楼层上下的规划(大光楼上楼下规划用阴凉库),夹层的合理通风除湿(此问题明显,2017年6月13日现场夹层照片就是最好说明)。2.阴凉库的冷凝水浸泡技术夹层上的彩钢板,楼板与彩钢板出现大面积发霉。3.业主使用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产生可能的腐蚀气体,消毒过程(甲醛和臭氧消毒)此种消毒在同行业中已知会让净化室内彩钢板等表面装饰材料腐蚀。4.非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工程中所有使用材料都符合设计和业主验收要求的,如果我方使用了未经设计或业主认可的材料,我方承担材料的型式问题责任,但大光的问题并非施工方责任。
2018年8月10日,大光公司向兰林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一、大T梁质量缺陷(腐蚀),在该工程质保期满前即函告了贵司。告知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4日和2017年3月7日。可以证明该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就存在。经多次向贵公司反映情况(电话、信函),恳请维修,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甚至影响我司正常的生产运行,同时也导致超过合同保质时间,该责任应由贵公司承担。二、关于贵公司说的阴凉库设计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是不成立的。一号楼(提取车间)的阴凉库位置在三层,如果是该因素导致,只会影响到二层,那现在三层的铝合金型材也出现腐蚀情况,作何解释?(三层为一般区,也不需要采用臭氧消毒);二号楼(综合制剂车间)技术夹层没有出现结露情况,同样存在铝合金型材腐蚀情形。所以说阴凉库不是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贵公司说是阴凉库导致技术夹层结露,造成铝合金型材质量问题是不客观的。三、洁净区使用臭氧定期消毒是制药行业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国家GMP要求,其他企业为我公司施工的净化工程[中心化验室(含菌检室和取样室)],同样是采用臭氧消毒,却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所以,贵公司所述铝合金型材腐蚀是臭氧消毒导致,也是不成立的。由于贵公司的净化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GMP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且又长期忽视我公司的相关关切,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行,再次函告贵公司,请贵司就上述质量缺陷拿出解决方案并解决问题。如果贵公司在2018年8月20日前,未就上述质量缺陷拿出解决方案并进场施工,我司将自行安排对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贵司承担。
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书》《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固体车间工程结算书》《提取车间工程结算书》、结算确认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兰林公司、大光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案涉工程于2016年3月24日经竣工验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书》《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的约定,工程质保期至2017年3月24日。兰林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维修,双方未对维修后的工程质保期作出约定。但即便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起算质保期,2018年7月12日兰林公司向大光公司请求支付质量保证金亦已经超过1年的质保期,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书》《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的约定,大光公司应当向兰林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413319.83元。
关于大光公司在《工作联系函》中所抗辩的“彩钢板连接处的铝合金出现腐蚀穿孔”等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大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兰林公司在2017年6月21日对相关问题进行维修至2018年7月12日请求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期间,其有向兰林公司提出维修的请求。其次,大光公司主张相关质量问题为质保期内一直存在且延续至今,本院认为大光公司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案涉工程的设计、选材、使用等多方面的因素,大光公司如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兰林公司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导致,自可就相关问题的赔偿另行提出主张。最后,《工程施工合同书》《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并未就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约定明确的限定条件。综上,本院对大光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兰林公司主张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大光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书》《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大光公司应向兰林公司支付违约金148000元(3900000×2%+350000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413319.83元及违约金14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元,由原告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7元,被告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负担4707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