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7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泰路7号自编一、二、三、五栋。
法定代表人:陈喜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斌,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歆恬,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自编3号之2-208。
法定代表人:王炜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惠,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斯,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光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大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费用由兰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就出现T梁、门框、窗框腐蚀穿孔现象,大光公司通知兰林公司维保,但直至现在仍然持续存在质量问题,兰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其次,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其认定存在矛盾。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导致T梁、门框产生腐蚀的两个要素是水分和氯离子,一审法院仅根据兰林公司进行过夹层通风改造就认定案涉工程没有做好通风、除湿设计,是水分造成腐蚀,没有事实依据。且该意见书中明确空气中微量氯离子不可能导致如此严重的腐蚀,大光公司认为大量氯离子的来源可能是芯材玻镁板,案涉工程所用的玻镁板氯含量可能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该玻镁板是兰林公司关联企业生产的,也是兰林公司安装的,对玻镁板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是必要的,关系到本案腐蚀成因以及工程质量责任归责。
兰林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首先,案涉工程的T梁、门框、窗框质量已经经过鉴定得出结论,腐蚀的原因并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处于高温高湿环境。除了广州气候的影响外,大光公司的车间存在布局设计不合理的情况,即大光公司的夹层并没有通风除湿的设计,另外,大光公司也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其次,兰林公司认为大光公司主张的对玻镁板进行鉴定是没必要的。再者,大光公司认为一审的查明事实和法院存在矛盾这一主张是不成立的,没有事实依据。最后,关于案涉玻镁板产品,该产品是由大光公司指定的,兰林公司是有多个产品的推荐,但是最终大光公司是选定了这款玻镁彩钢板,现大光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腐蚀的现象存在,就以该产品是兰林公司关联企业生产的就断定产品有问题,没有证据说明和事实依据。大光公司选用该产品的后果应该是由其承担,且该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也是经过鉴定的。且无任何法律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限制使用关联企业的产品。
大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兰林公司对大光公司厂房内提取和固体车间腐蚀的T梁进行更换,并承担更换导致大光公司经营受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如不更换,则赔付大光公司更换费用、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大光公司车间无法进行生产而产生的损失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兰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兰林公司曾于2020年1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光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及支付违约赔偿金。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查明:2013年2月8日,大光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兰林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大光公司生产基地GMP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泰大道以西,瑞泰路以北;工程内容:提取和固体车间的净化装修、空调通风、配电、给排水、工艺管道、工艺设备安装及压力管道报审等安装工程,详见报价清单。工程质量标准:按甲方确认的工程及图纸施工,所有施工的材料、设备不得低于甲方提供图纸及清单要求,对未标明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达到2010年版GMP验收标准。
2014年10月22日,大光公司(甲方)与兰林公司(乙方)签订《大光提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书修正协议》,合同第四条约定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甲方确认的工程及图纸施工,所有施工的材料、设备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清单要求,对未标明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达到2010年版GMP验收标准。工程验收标准:洁净室(厂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2010年修订)。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此前合同版本如与本修正版本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016年3月24日,案涉工程通过验收,大光公司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中盖章,其中备注中注明:需要整改的见附页,请及时整改。2017年6月21日,兰林公司向大光公司提交了《工程签证单》,载:1.我司用不锈钢铆钉对固体车间夹层吊杆角铁进行加固处理完并检查合格。2.用不锈钢铆钉对提取车间二楼与三楼夹层吊杆角铁进行加固处理完成并检查合格。3.提取车间大T梁已经更换完,并检查合格。4.关于提取车间夹层不通风(原设计没有通风装置),导致夹层闷湿发霉腐蚀现象,我司免费帮忙贵司解决夹层通风问题,现在夹层已经通风良好。同时也感谢贵司的配合,腐蚀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大光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署意见:上述1、2、3项已完成,4项夹层通风施工方已免费安装通风装置。
2017年9月25日,兰林公司、大光公司编制了《固体车间工程结算书》《提取车间工程结算书》,并于2017年9月27日更正总结算价格,确定总结算金额为8266396.6元。大光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共计支付工程款7853076.77元。
2018年7月12日,兰林公司向大光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1.固体制剂车间与提取车间在2016年3月18日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完成。2.按合同约定,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贵司支付我司质保金。3.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4.在质保期内,我司按合同履行应有的义务。5.现已经超过质保期限1年4个月了,贵司还未按约定支付我司质保金。6.贵司现应支付我司质保金款,413319.83元。大光公司在审核意见中回复“请将该工程存在的铝合金型材腐蚀穿孔问题解决后,我司将支付该笔质保金(详见附件)”。附件《工作联系函》载,贵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在2018年7月13日收悉,该工程自竣工后投入使用初期、质保期内发现的“彩钢板连接处的铝合金出现腐蚀穿孔”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贵司先后对腐蚀的铆钉、T梁进行了更换[今年初更换了T梁],但是,更换后的铆钉、T梁现在又出现了腐蚀穿孔的现象。经过仔细的检查,发现部分门框、装修圆弧也出现了腐蚀穿孔现象。恳请贵司尽早派遣专业人士到我司现场查看,分析原因并拿出彻底解决腐蚀穿孔问题的方案。确保我司符合“《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以免影响我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8月6日,大光公司向兰林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至今,贵司既未派员前来查看,也未拿出解决方案。由于上述质量缺陷不符合GMP相关技术要求,目前我司已经停止生产。恳请贵司在2周时间内,就上述质量缺陷拿出彻底解决方案并进场施工,如果贵公司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司将考虑请第三方对上述缺陷进行修复,费用由贵公司承担,我司将继续保留相关的权利。
2018年8月8日,兰林公司向大光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一、首先明确表明大光所反应的问题:1.已过质保期;2.不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3.此问题已经于2017年6月13日在大光与大光王总、雷总,也告知大光陈太。还有兰林王总、姜总、蔡工、焦工,现场明确了问题责任,非因施工质量问题,兰林公司于14号又免费给予了处理,大光也承诺处理后支付质保金。二、针对大光反应问题我方总结原因如下:1.前期设计问题,设计是行业里通用的玻镁彩钢板,但是设计忽略了净化室的恒温恒湿和楼层上下的规划(大光楼上楼下规划用阴凉库),夹层的合理通风除湿(此问题明显,2017年6月13日现场夹层照片就是最好说明)。2.阴凉库的冷凝水浸泡技术夹层上的彩钢板,楼板与彩钢板出现大面积发霉。3.业主使用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产生可能的腐蚀气体,消毒过程(甲醛和臭氧消毒)此种消毒在同行业中已知会让净化室内彩钢板等表面装饰材料腐蚀。4.非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工程中所有使用材料都符合设计和业主验收要求的,如果我方使用了未经设计或业主认可的材料,我方承担材料的型式问题责任,但大光的问题并非施工方责任。
2018年8月10日,大光公司向兰林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一、大T梁质量缺陷(腐蚀),在该工程质保期满前即函告了贵司。告知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4日和2017年3月7日。可以证明该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就存在。经多次向贵公司反映情况(电话、信函),恳请维修,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甚至影响我司正常的生产运行,同时也导致超过合同保质时间,该责任应由贵公司承担。二、关于贵公司说的阴凉库设计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是不成立的。一号楼(提取车间)的阴凉库位置在三层,如果是该因素导致,只会影响到二层,那现在三层的铝合金型材也出现腐蚀情况,作何解释?(三层为一般区,也不需要采用臭氧消毒);二号楼(综合制剂车间)技术夹层没有出现结露情况,同样存在铝合金型材腐蚀情形。所以说阴凉库不是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贵公司说是阴凉库导致技术夹层结露,造成铝合金型材质量问题是不客观的。三、洁净区使用臭氧定期消毒是制药行业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国家GMP要求,其他企业为我公司施工的净化工程[中心化验室(含菌检室和取样室)],同样是采用臭氧消毒,却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所以,贵公司所述铝合金型材腐蚀是臭氧消毒导致,也是不成立的。由于贵公司的净化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GMP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且又长期忽视我公司的相关关切,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行,再次函告贵公司,请贵司就上述质量缺陷拿出解决方案并解决问题。如果贵公司在2018年8月20日前,未就上述质量缺陷拿出解决方案并进场施工,我司将自行安排对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贵司承担。
该案判决大光公司向兰林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413319.83元及违约金148000元。大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粤01民终1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大光公司为证明兰林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对生产车间的T梁、门框、窗框进行质量鉴定。一审法院依法摇珠委托广东省南粤质量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南粤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中,大光公司主张因需对窗框进行破坏性取样,考虑拆除窗框对生产车间的影响,其撤回对窗框的质量鉴定申请,因窗框质量问题导致其自行修复的经济损失,其将另行主张。南粤研究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结果:案涉T梁、门框基材的化学成分符合GB/T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中所述的通用牌号的化学成分要求。案涉T梁、门框的腐蚀产物中主要元素为铝元素、氧元素、氯元素、碳元素,也就是说,腐蚀产物以铝的氧化物及铝盐(氯化铝)为主。结果分析:一、腐蚀原理,本案中,T梁、门框的腐蚀形貌为典型的孔蚀(腐蚀集中于金属表面很小的范围并深入到金属内部的局部腐蚀形态,腐蚀严重时导致金属出现穿孔现象),腐蚀产物是铝的氧化物及铝盐,符合原电池反应导致的电化学腐蚀特征,也就是说案涉T梁、门框的腐蚀是原电池反应导致的电化学腐蚀,发生原因是T梁、门框铝合金中的活泼金属铝[AI]和不活泼杂质(如碳)、电解质溶液(本案中主要为氯化物)组成腐蚀原电池,发生原电池反应,使阳极的活泼金属铝[AI]出现电化学腐蚀。二、发生电化学腐蚀必要条件(水、电解质)的来源。1.水分,T梁、门框所在地区(广州)属于典型的海洋季风气候,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为高温高湿气候,空气中的水分含量高。另一方面,T梁、门框所在的提取车间内也可能存在提取过程中挥发出的水分(提取过程中加入的水分或者被提取物本身的水分),以上因素使得T梁、门框所处的环境经常为高湿度状态,若出现通风不良或车间温度出现剧烈变化(温差大,比如开关空调等),都会导致空气中的水分在铝合金表面汇聚冷凝,提供本案中的铝合金发生电化学腐蚀所需的水分。2.电解质,表3腐蚀产物的检测结果中的氯元素含量高达22.57%、29.74%,也就是说本案中的电解质主要为可溶性氯化物。通常来说,符合GB/T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的铝合金能够在设计寿命内抵抗来自大气中的水分及氯离子的侵蚀,然而本案中的T梁、门框实际使用时间较短(委托材料显示为5年左右),仅大气中的微量氯离子不足以造成如此严重的腐蚀,也就是说,除大气提供的氯离子以外,氯离子还有其他来源。结合现场调查勘验情况,鉴定专家认为本案中的氯离子可能还来源于(包括但不限于):(1)芯材玻镁板,T梁、门框均直接接触到芯材玻镁板(门框直接接触到门板的芯材玻镁板、T梁直接接触到彩钢板的芯材玻镁板),玻镁板的主要原料为氯化镁和氧化镁,玻镁板材料通常存在一个弊端——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中易吸潮返卤——因氯化镁有强吸潮的特性,它会慢慢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形成水溶液,达饱和状态时,饱和溶液就从制品中沿毛细孔返回制品表面,从而部分氯离子被迁出到制品表面,使得与玻镁板相接触位置的T梁、门框铝合金表面介质中富含氯离子,进而导致T梁、门框与玻镁板相接触位置的铝材最先被腐蚀。故而,现场T2401房间门框腐蚀最严重的地方是与玻镁板大面积接触位置,现场T2601、T2509房间外走廊被腐蚀T梁、T3204房间T梁均表现出T梁上半部分(与彩钢板芯材玻镁板接触的部位)被腐蚀更为严重的现象。(2)T梁、门框所在的提取车间空气中存在的来源于提取过程中挥发出的氯离子(即:被提取物本身挥发出来的氯离子)。鉴定结论:案涉T梁、门框的基材化学成分符合GB/T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要求。案涉T梁、门框出现腐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T梁、门框的铝合金发生了原电池反应,导致T梁、门框出现电化学腐蚀。
大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案涉工程的设计图纸,确认案涉工程由其公司委托广州江普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大光公司另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机制玻镁中空彩钢板(顶板)合格证细则表》,主张案涉工程的芯材玻镁板是由兰林公司推荐使用的,相应的芯材玻镁板的生产厂家是兰林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汇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庭后双方均提交了《工程施工合同书》的附件2,其中《洁净装修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机制玻镁中空彩钢板(墙板、吊顶)备注记载为“汇隽”。
上述事实有(2020)粤011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1782号《民事判决书》《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南粤研究院作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案涉工程的T梁、门框的基材化学成分符合GB/T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要求,即兰林公司所使用的T梁、门框材料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T梁、门框腐蚀的主要原因在于T梁、门框的铝合金发生原电池反应,即T梁、门框与玻镁板中迁出氯离子接触,导致T梁、门框与玻镁板的接触部位被腐蚀。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兰林公司作为施工方,是否有能力预见T梁、门框与玻镁板接触部位容易发生原电池反应进而导致腐蚀,亦即是否有义务告知、提醒大光公司采用其他可替代材料从而避免上述腐蚀的出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腐蚀除了电解质的直接因素,还有水分的因素,即“T梁、门框所处的环境经常为高湿度状态,若出现通风不良或车间温度出现剧烈变化(温差大,比如开关空调等),都会导致空气中的水分在铝合金表面汇聚冷凝,提供本案中的铝合金发生电化学腐蚀所需的水分”。铝合金材质的T梁、门框与氯化镁材质的玻镁板是否能够结合使用,以及能否在大光公司生产车间这种特定环境中使用,上述问题均属于专业性问题,在工程设计时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的设计由大光公司自行委托,设计中理应包含厂房空间的通风以及除湿设备的设计,从生效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兰林公司在保修中增加了施工合同外的“夹层通风施工方已免费安装通风装置”的施工,即从侧面反映案涉工程在设计中并未能做好厂房通风、除湿的设计。同时,大光公司亦未提交专业文献或者专家意见等证据佐证铝合金材质的T梁、门框与氯化镁材质的玻镁板不能结合使用,以及不应使用于大光公司生产车间的特定环境,是兰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知晓的专业性常识。
此外,关于大光公司主张《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对玻镁板质量进行鉴定,玻镁板的质量问题亦可能是T梁、门框腐蚀的原因。一审法院认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了T梁、门框腐蚀属于铝合金发生原电池反应,并未提出玻镁板的质量问题亦可能造成T梁、门框腐蚀的意见,故一审法院对大光公司的进一步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对大光公司提出由兰林公司对T梁、门框进行修复、更换以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鉴定费36850元均由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大光公司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指定一审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所使用的“汇隽”品牌芯材玻镁板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鉴定玻镁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鉴定玻镁板的氯含量是否超标。
本院认为,大光公司主张兰林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在于案涉T梁、门框出现腐蚀现象。为查明该腐蚀原因,大光公司申请了质量鉴定,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南粤研究院现场勘查后,其作出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腐蚀的主要原因在于T梁、门框的铝合金发生原电池反应。而发生腐蚀的必要条件包括水分和电解质,其中氯离子可能来源于(包括但不限于)芯材玻镁板及T梁、门框所在的提取车间空气中存在的来源于提取过程中的挥发出来的氯离子。由此可见,涉案T梁、门框出现腐蚀现象存在多方面因素。
而至于双方主要争议的兰林公司是否应对其中的铝合金材质的T梁、门框与氯化镁材质的玻镁板能否结合使用以及能否在涉案具有特定环境中的车间使用等问题有提前告知义务或提醒义务的问题。由于上述问题属于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作为专业的设计公司在做工程设计时理应予以综合考虑。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大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行委托的设计公司已尽到该方面的审慎注意义务并予以特别提醒,且结合其还在兰林公司的保修中增加了施工合同外的“夹层通风施工方已免费安装通风装置”的施工的情况可知,涉案工程在设计时并未做好厂房通风、除湿的设计。考虑到涉案T梁、门框出现腐蚀现象系多方面因素所产生,在大光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兰林公司的施工与涉案T梁、门框出现腐蚀现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其要求兰林公司更换T梁或赔偿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大光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因其申请鉴定玻镁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和鉴定玻镁板的氯含量是否超标的事项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本院不予接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庞智雄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