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10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工程应定性为装修装饰洁净工程的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涉及、施工合同。可见在合同法中并无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被上诉人完成工程后,将洁净工程交由上诉人承揽。上诉人在综合制剂车间上附设的装饰装修物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不会发生不动产的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对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并无属于不动产纠纷的明文规定。本案明显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根据合同法287条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管辖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约定合同签订地管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显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综合制剂车间GMP洁净工程,其中包括装修、空调、工艺管道、给排水、电气照明、动力等工程内容,上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据查,双方签订的《工程现场增加表》显示,工程中还含有建墙、加建混凝土机座等土建工程,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述工程地点均位于广东省丰顺县,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