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2946号
原告:青岛富久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738943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邦壹嘉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富久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邦壹嘉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富久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建邦壹嘉连锁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