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6185.7元(利息逾期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29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2018年5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两个银行账户合计有存款4067.2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6月1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2、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向***所在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村委会张贴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经本院向其住所地村委会调查及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得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现下落不明。
3、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向高邮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房产信息,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2018年6月9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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