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73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苏108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29××00.7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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