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三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1832号
原告: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文荣,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三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甘垛镇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三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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