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21民初3128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加来,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系原告的表内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立,男,汉族,1992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昌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