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昌和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婵,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鹤年,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刘纪恩,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展,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辉文,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刘纪恩、原审被告郑辉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704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8日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刘纪恩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人***预交上诉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雄
审判员 梁宗军
审判员 蔡旻霏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叶宝宁
书记员许君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