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702民初2709号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晓,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为阳江市江城区××××××××××××××,联系人曾广晓律师(138××××****)]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与规划中和平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冯昌文,该中心主任。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为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晓,被告中洲卫生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冯文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共121571.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因需建设其日常营运运作的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即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大楼,经公开招标投标,该《阳江市江城区中洲社区××××××建设项目》由原告中标承包该工程的建设,并于2015年9月15日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30完成对工程的施工并交付被告进行验收。被告于2017年2月进驻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大楼办公,实际使用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后,被告于2018年1月8日出具了关于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大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确定,该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051465.73元,2015年10月到2017年10月期间,被告已累计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90%共3646227.98元。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7%即283666.43元。现被告尚欠原告总工程款的3%即121571.3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中洲卫生服务中心辩称,对尚欠工程款121571.32元无意见,被告做了内部验收,但没有做财审的验收。由于土地、报建、消防、质检未做的原因,无法经过财审,所以无法划款。被告要求区政府和街道进行土地手续的完善再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建筑公司是于1994年4月21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构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基础工程等等。
原告**建筑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阳江市江城区中洲社区××××××建设项目》,2015年9月15日,原告**建筑公司(承包人)与被告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分为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协议书主要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阳江市江城区中洲社区××××××建设项目;工程地点:阳江市江城区××××与规划中和平路东北角;工程内容:项目占地7970平方米,新建一幢3层框架结构共3318平方米,建设成适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营运运作的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二、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列明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日历天数110天,拟从2015年9月14日开始施工,至2016年1月4日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国家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固定合同总价4112731.44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详见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1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约定: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进度预算及报表后,次月10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备案验收通过后,待工程结算送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后,发包人扣除3%的工程保修款后28天内,余额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第84质量保证金的第84.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第84.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双方约定质量缺陷期(即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二年)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保修金3%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2015年9月进场施工,于2016年7月初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051465.73元。2017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支付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工程款达到90%给原告;二、原告同意被告搬入使用工程大楼,被告使用期间所发生的除大楼自身质量问题和消防设施安全之外的一切事故及其他隐患与原告无关。被告于2017年2月使用了涉案工程。至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46227.98元。
2018年1月8日,涉案中洲卫生服务中心大楼工程经建设单位中洲卫生服务中心、临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公司、设计单位等四个单位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被告因前期部分手续未完善无法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导致原告的工程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为此,原、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已支付的90%工程款的基础上再支付结算总工程款的7%(283666.43元)给原告,项目结算总工程款97%(3929894.41元)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1年内结清(不计利息)。被告在1年内还无法提供资料竣工验收,余下工程款3%(121571.32元)。根据江城区人民政府、中洲街道办事处、江城区卫计局的指示再商议。
签订2018年2月12日的《协议书》后,被告按《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3666.43元。但由于涉案建筑物所附着的土地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案工程未能办理报建手续等原因,被告无法在一年内即2019年2月12日前提供资料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被告尚欠的121571.32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关于中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支付问题工作会议纪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两份等证据为证,结合本案的庭审笔录,经综合分析,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中洲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已将涉案工程建好并于2017年2月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双方已结算且双方已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571.32元未付。至于尚欠的121571.32元应何时支付的问题。根据双方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在1年内还无法提供资料竣工验收,余下工程款3%(121571.32元),根据江城区人民政府、中洲街道办事处、江城区卫计局的指示再商议。”被告从2018年2月12日计起,在已超过了一年时间仍未能提供资料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并因此导致不能进行财审的情况下,应积极与江城区人民政府、中洲街道办事处、江城区卫计局协调,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该合理时间不应超过一年,即被告应在2020年2月12日前付款。现原告于2020年4月1日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1571.32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的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作出约定,因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故尚欠工程款121571.32元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请从起诉日起即从2020年4月1日起计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1571.32元及其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英涛
人民陪审员 关健琼
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琬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