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财保1号
申请人:付五兵,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北京天海世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40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梁跃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付五兵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海世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5724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557246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后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天海世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付五兵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达媛
书记员吴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