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嘉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965915A。
法定代表人:郭怀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迎,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肥城市。
上诉人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9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艳真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谷满满
书 记 员 孙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