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2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野勇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御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巨野勇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济宁御图商贸有限公司、王延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4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王延尧被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在开庭之前法院工作人员虽对其进行了调查,但在开庭时王延尧并未参加庭审,存在剥夺其诉讼权利的嫌疑,违反法定审理程序。且经过二审初步调查,***也可能涉嫌犯罪被羁押,尽可能予以调查核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4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预交得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凡岭
审判员 陈尔森
审判员 张秀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