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7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杜秀杰。
被执行人: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特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昊蕴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杜秀杰、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金特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宁昊蕴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811民初37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生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