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厚冠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某某、广西南宁厚冠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24民初155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397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宏全,该支行职员。
被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广西南宁厚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7号滨湖广场6层公寓B6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告***、广西南宁厚冠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