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厚冠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广西南宁厚冠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24民初7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397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宏全,该支行职员。
被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广西南宁厚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7号滨湖广场6层公寓B6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告***、广西南宁厚冠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1元,减半收取计200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