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4938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被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8173697C。
法定代表人:路广明,职务:董事长。
被告:郝红伟,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郝红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志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于鹤凌
书 记 员 刘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