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27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伟,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清芳,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8173697C。
法定代表人:路广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秀霞,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第三人:李某,男,200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第三人:李栓柱,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王清芳、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秀霞、李某、李栓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国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绿阳
书 记 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