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048号
原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97531345M。
法定代表人:李玲,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R22G65。
法定代表人:姚登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473A。
法定代表人:何宇航,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泉森,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45.00元,减半收取12,022.50元,由原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开群
人民陪审员 陆安仙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夏应凤
书 记 员 张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