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0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中桥污水处理厂综合楼二楼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R22G65。
法定代表人:姚登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泉森,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兴,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腾,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473A。
负责人:何宇航,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尚权,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永安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6091。
负责人:钟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方,系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成东路1241号华成景苑四单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97531345M。
法定代表人:李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琼礼,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涛,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298号睿力·上城A4栋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967381。
法定代表人:龙江。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人民政府、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喻 茜
审 判 员 何 容
审 判 员 刘娟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晓易
书 记 员 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