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595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5月20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佳爽,女,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05月25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城东路1241弘安华城景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97531345M;
法定代表人:李玲。
原告***诉被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00元,减半收取11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彭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