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泽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延川汇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汇泽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870号
原告:延川汇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279413507XL
法定代表人:王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汇泽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4年11月14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新区。
原告延川汇通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泽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延川汇通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安徽汇泽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川汇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树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项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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