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2民初87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伟、侯文荣,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天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电动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华,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陆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