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天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3民初2149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江苏天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保全费980元,合计20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