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2058号
原告:宁波正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78214624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创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余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24161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宁穿路。
法定代表人:金士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正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正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正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