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工民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4248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西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5977L。
负责人:刘剑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晨,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工民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9号门1912-1(地铁西漳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0521577P。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申请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创惠路1号40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7828H。
法定代表人:沈冰冰。
被申请人:王健,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季亚娟,女,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工民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季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民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季亚娟的银行存款6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民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季亚娟的银行存款6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嫏
书 记 员 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