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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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82民初5969号



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联发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YFHP7X。




法定代表人:陈映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宇,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创惠路1号40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7828H。




法定代表人:沈冰冰。




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慈溪甬邦公司)与被告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工民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溪甬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宇、被告中国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江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工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11月16日,原告慈溪甬邦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于同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慈溪甬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工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溪甬邦公司变更后的诉请:1.被告江苏工民公司即时支付原告尚欠砂浆货款人民币97521.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工民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9月,被告江苏工民公司向原告购买水泥砂浆共计97521.86元,由被告江苏工民公司员工贾天益于2019年9月20日对账确认,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账单、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7521.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被告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