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065号
原告:无锡市捷晟消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5755344H,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00-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7828H,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创惠路1号400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捷晟消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捷晟消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捷晟消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捷晟消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