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772号 申请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创惠路1号400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