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2民初3385号
原告:河南惠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9628501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1301165W。
负责人:***,经理。
原告河南惠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通知原告河南惠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一直未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惠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