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24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惠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街,法定代表人:李永杰。
被执行人: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北京大道与南二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许德庆。
关于河南惠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为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还款20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81执2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义磊
执行员 张 杨
执行员 段照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