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万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402民初1684号
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八路30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80677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万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白云转盘西北角中方临街门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0621723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万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万尚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设备款7.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万元为基数按日1‰从2014年7月29日计算至设备款支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安装4部电梯,合同价款为424000元,电梯安装完成,被告仅支付35.2万元,下剩7.2万元末支付。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应按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一/天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末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商丘市万尚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电(扶)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安装4部曳引式电梯,合同总价款为424000元,合同约定,一方逾期交(提)货的或一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一/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经守约一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不能履行交(提)货或付款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电梯安装完成后,于2015年2月13日经复检合格。被告支付价款35.2万元,下剩7.2万元末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扶)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有机房曳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扶)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安装曳引式电梯义务,且经复检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下余价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价款及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自复检合格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万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人民币7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商丘市万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