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878号之一
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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