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费8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的为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一房管所而非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菱怡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