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086号
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佐龙乡西塘村杨家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
法定代表人:肖冬仁,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绿海大道绿海花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688413XC。
法定代表人:张雪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肖永林,男。
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314674元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林的银行存款314674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林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93元,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铖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易秋雯
温馨提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