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

衡水钢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衡桃民二初解字第415号
原告衡水钢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春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姣,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法定代表人王秀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东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韩申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元,石家庄市桥东区友谊南大街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县光明路富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仁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明英,石家庄市桥东区友谊南大街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方旭。
被告李国英。
委托代理人王建立,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辉。室。
被告董桂芬。
委托代理人边东浩,河北燕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钢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方旭、李国英、李辉、董桂芬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15号保全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双方庭外和解,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原告货款578781元,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淑清
审 判 员  戴全寿
人民陪审员  冀国洋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