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

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隆民初字第1132号
原告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国,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隆尧县山口镇东山南村。
委托代理人*爱国,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东马路11号。
被告***,成年。
被告***,成年。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4元由原告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褚瑞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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