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7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京03民申1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世荣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施工协议》、《补充协议》、《欠条》中所加盖的金世荣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再审申请人所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外形大小及文字布局与上述三份证据中所加盖的公章有明显区别。同时,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公证书》一份,证人**证明被申请人**所述的工程系由**、**及杨某三人私自承接,《施工协议》、《补充协议》、《欠条》中所加盖的金世荣公司“合同专用章”系杨某提供的“私刻”公章。再审申请人根本不知晓被申请人**所说的工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称:工程确实是我作为中间人帮**、杨某承接的,**代表金世荣公司,他说他是公司的人,杨某也说是金世荣公司的。我是一个老百姓,无法辨别公章的真伪。现在**和杨某都失踪了,**在公证书里说的都是假话。******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金世荣公司名义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本案中,虽然**出具了证人证言表示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基于金世荣公司的授权,但该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且金世荣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存有问题,亦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7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明******
审判员*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