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申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1号楼南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7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宋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