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1号楼南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兴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世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7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世荣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嘉节
审 判 员 温云翔
审 判 员 陈 伟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