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92186898。
法定代表人:熊年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书麒,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坑口路段/div>
法定代表人:邓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20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828485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684.85元,以上款项合计839169.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两次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土地、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均已由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执6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绪超
审判员 黎棣华
审判员 张永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文静